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4985号
山东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一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为: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0215);2.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租赁费136820.3元、押金22800元,并以159620.3元为基数参照LPR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占用利息;3.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二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9月5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