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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鬼吹灯,济南一团伙盗窃战国文物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0日

【齐鲁壹点】现实版鬼吹灯,济南一团伙盗窃战国文物

  近年来,盗墓题材影视剧热播,《盗墓笔记》、《鬼吹灯》都已成为热门改编的作品,看影视剧是为了消遣,可有人竟然想起了去盗墓!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对一团伙犯罪判决生效,自2015年来,该团伙通过盗掘文物、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

  在赌场运行期间,崔某通过刘某介绍认识了宋某等人,在宋某的提议下,刘某、崔某、遇某等人意图通过挖掘古墓盗取文物发财。遇某考察地点后,雇用徐某等7人先后在莱芜多处村墓群盗掘古墓葬。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盗取蟠龙纹铜盖鼎、铜提链壶、铜盘等18件文物。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蟠龙纹铜盖鼎、铜提链壶等3件文物属战国时期三级文物,铜盘等15件属战国时期一般文物。

  近期,因盗墓被判刑的可不只这一起。

  2014年4月,刘某采用插杆探查古墓的方式发现安徽省蚌埠市某村村民杨某家玉米地下可能有古墓葬,遂邀徐某、宋某携带塑料桶、铁锨至玉米地。刘某确定探洞位置,三人轮流使用铁锨挖掘,用了两夜时间挖掘出一条直通墓室的探洞,刘某和徐某进入墓室没发现值钱随葬品后三人离开。

  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墓葬为东汉晚期至曹魏时期古墓,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

  法院认为,刘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因刘某和徐某有犯罪前科,依照法律规定,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刘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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