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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读】探索司法案例的研究方法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文章简读】探索司法案例的研究方法

  

  作者:张家勇

  来源:《法律适用》2017年第2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在《探索司法案例的研究方法》一文中指出,通过对裁判规则、裁判活动及裁判作出的社会背景进行司法案例研究,有助于理解“行动中的法”,把握裁判规律,确定裁判的社会价值。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类案研究与案例统计研究三种。司法案例研究应在法律理论指引下进行问题阐释,在尊重案例事实的基础上完成理论抽象。文章除序说与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司法案例研究的准备工作、个案研究方法、类案研究方法、案例统计研究。

  司法案例研究是以法律如何落到实处,其实际效果如何等问题为出发点,进行实证研究。所谓“实证”,就是以可验证的方式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 对所研究的问题,可以利用研究中所用的材料对研究结论进行事后验证,能够加以证实或证伪。研究司法判决对了解“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也就是纸面法转化而来的裁判规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很多时候,司法裁判中的法官并不愿意将内心真正确信的裁判理由写在判决书中,这多少会削弱司法案例研究的价值。但不管怎样,裁判文书要经得起至少两个层次的检验:上级法院的检验、学理的检验。案例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纸质出版物,包括《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案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出版的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另一种是网上案例资源,包括北大法意或北大法宝的案例数据库、《九章法律知识总库》中的案例数据库,“无讼·案例”等,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人民法院网上的文书。案例阅读可以根据不同目的而有所侧重,比如进行案例研究,通常可以只就重点内容阅读,包括“原审查明”“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等内容。

  我国大陆个案研究最主要目标是理论问题之发现、法律适用及提供先例等。问题发现型研究需要形成问题意识,这要求一定有理论前见,研究者的理论框架越圆满、越周全,其问题意识就越鲜明,发现的问题就越可能是真问题,否则,提出的问题可能是伪问题。另一方面,绝不能让已有的理论前见左右对案件事实的梳理,不能按照前见裁剪案例事实,导致案例事实失真。法律适用型是通过案例研究考察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抽象的法律规范,或法官如何将一个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适用于案件事实,并以指导案例“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规则创设型,如江苏无锡中院审理的沈某、赵某诉刘某、胡某胚胎处置权、监管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没有单独考虑继承法的问题,而是基于伦理、情感和利益衡量进行裁判,把实体问题转换为技术性权利,即监管、处置权加以解决。

  类案研究是通过对某一类别的案例进行研究来确立案例之间的差异,对规范进行类型化。类案研究和案例统计研究都涉及选择案例的范围问题,撰写研究概要一定要交代清楚案例的来源,分布情况,截止时间等。类案研究在呈现出现象差异的同时,还要有其他细节的比较和法理的分析,要注意事实轮和法律论的结合。类案研究是介于个案研究和统计案例研究之间的中间形态,如果强调典型性,就接近个案研究,如果不强调典型性,就要求数量多,接近于统计研究。

  案例统计研究需要研究者掌握较好的统计研究技能,可以看作是一个大数法则的运用问题,不强调样本中具体个案的典型性和权威性,而强调样本总体的特征。案例统计研究分为以下步骤:首先是案例的查找、筛选、整理,在案例样本数量庞大时,如果没有更高端的统计根据,统计数据的整理时很困难的;第二步确定统计变量并制表;第三步运用统计软件(如SPSS)对统计变量进行统计,获取统计数据,作为研究基础。

  无论哪种案例研究,都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进行评价,并且问题定位优先于方法选择,并要最终完成对案例事实的理论抽象。

  (编辑:冯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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