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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读】论司法案例研究与法官裁判思维的养成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9日

【文章简读】论司法案例研究与法官裁判思维的养成

  

  作者:胡田野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3

  国家法官学院胡田野教授在《论司法案例研究与法官裁判思维的养成》一文中论述了案例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特别是案例研究与法官职业思维养成的关系,文章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例研究的目的、材料与方法;案例研究的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我国案例研究的路径选择;通过案例研究养成裁判思维——以医生劝阻电梯吸烟案为例。

  案例研究的目的包括:发现法律漏洞进而反哺于立法和法学理论;发现类案判决规律以实现类案类判,促进社会秩序的构成、司法权威的确立,使当事人理性行为;释明法律适用规则,使学生通过案例懂得抽象规则的适用;发现形成裁判结论的基本思维过程,培养法官的思维。案例研究的材料是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而针对不同的研究目的材料也有不同:类案判决规则的研究需要大数据技术进行案例统计,发现法律漏洞或者培养法官思维更多是个案研究,通过案例研究裁判思维则应选取典型性、争议性案例。案例研究的方法,有个案研究和类案研究,有规范研究和事实研究,有逻辑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民商事案例研究方法中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法律观在裁判中的适用,此外,现实主义法学对案例研究也有重大影响。

  形式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司法三段论,是“从规范出发”的思维模式,关注现行法律如何被准确与精准地适用。拉伦次所说的“眼光的往返流转”就是要在规范要件和要件事实之间相互穿梭、印证的思维过程。受形式主义影响形成的案例研究方法包括请求权基础法、五步裁判法和要件审判九步法。案例研究的现实主义更多关注法律之外的因素,包括利益衡量、社会共识、伦理道德、社会政策、公众舆论、人情常理等,往往会超越规则的限制。案例研究既要关注形式主义也要关注现实主义路径,并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

  我国民商法学界的案例研究受到德国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巨大影响,但在一些案件中却存在形式主义思维的困境。案例研究既要关注法律规范如何被准确适用到个案中,也要研究法律规范之外的因素如何影响司法裁判。目前很多案例研究成果,更多地在阐述研究者个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缺乏明确的、典型的、有效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民法法系法官适用现实主义法律观于个案裁判存在一些障碍,因为民法法系的法官必须依照法源判决,否则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案例研究的一个方向是,研究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官适用现实主义法律观的障碍如何被克服——法官如何将法律规范以外的因素转为可以做出裁判的依据,包括法律基本原则适用的基本方法、民商事习惯在裁判中的适用方法等。我国案例研究的路径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个案法律法规的适用方法、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法律规范之外的因素如何影响审判。

  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时法官裁判思维养成的重要途径。以医生劝阻电梯吸烟案为例,该案既可以从形式主义角度进行研究,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是否存在,要件事实如何证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也可以从现实主义角度研究,讨论价值判断、公共利益等因素在裁判中的作用。

  案例研究应该在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之间来回穿梭,在法、理、情之间来回穿梭,并应该研究这些穿梭的方法和途径,进而养成法官的裁判思维。

  (编辑:冯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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