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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0日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  刘丰山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作者简介:

刘丰山,男,1988年生,于2013年11月进入郓城县人民法院侯集法庭工作,现在侯集法庭任书记员。移动电话:18853079163,E-mail:liufengshan0902@126.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

论文提要:公司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社会责任的承担,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其责任的承担方式、制度的完善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带着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尝试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等方面阐述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以此表达对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支持。全文共8228字。

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

   

一、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争论

  国外学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次,即30年代至50年代伯利与多德的论战,以及60年代伯利与曼尼论战。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伯利(Berle,AdolfA.)与多德(Dodd,E. Merrrick)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的论战,集中于公司和作为其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只对股东承担责任、还是要对公司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1932年,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在《董事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一文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多德认为,应当把商事公司看作是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营利功能的经济组织。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多德的观点遭到了伯利的反对。伯利强调“商事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是为股东们赚钱”

    曼尼亦极力反对公司社会责任,他认为公司、管理者和工会的领导人在满足他们的股东或成员的利益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观点在根本上扭曲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企业确有但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游戏规则中——那就是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也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适当的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挣更多的钱,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1]

在长期的论战中,伯利的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支持。1973年,著名国际法学者施米托夫也指出,把公司仅仅作为赚钱的手段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今公司已经成为实现社会进步的工具。这一职能只有在资本、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法制框架内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欧洲新公司法的精神必须体现出建立在公司社会责任之上的经济新秩序的理念 。日本著名法学家金泽良雄亦强调说:“今天的企业,本已经摆脱了单纯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资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换言之,即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已不再允许片面地追求企业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最大效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并且立足于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立场。只有这种形态的企业才能称之为现代化企业,而所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外是要完成这个任务。[2]  

面对当今更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关于公司责任的论战,使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公司作为社会组成的重要一部分,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内学者对其社会责任的关注度也空前高涨。其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简称为社会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自然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3]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资源、所在社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4] “所谓公司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再申言之,公司之社会责任,除了必须依照法令行事外,亦必须实践‘公司之伦理责任’及所谓之‘自行裁量责任’。”[5]

  根据以上观点,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旨在于,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植根于股东的授予;公司的管理者应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限于惟对股东负责。[6]

  可见,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主要体现的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兼顾。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离开股东利益根本不可能有公司的正常运转,更奢谈公司的社会责任了;离开公司的社会责任同样最终影响公司的股东利益。现代社会作为一个高速运转的整体,内部各因素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作为现代社会典型特征的公司,其正常运转要求兼顾好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社区等各方的利益。[7]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分类

就其内容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是指公司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只有在法律允许、不损坏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道德责任是指公司基于对社会的关怀而履行的但不构成法律义务的责任。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所谓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所有规则。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企业对社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企业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则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8]

以其表现形式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前者是就公司决策的程序和过程而言的,要求公司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如,将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引入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即属此类;而后者是就公司决策的结果而言的,要求公司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负责。如,公司按照比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标准,购买控制和减少污染的高价现代设备,即是一例。[9]
    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的分类,我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能够从愈加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理清公司社会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由谁承担、怎样承担提供更有利的支持。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庞大的经济实力促使其担当更大的责任

(一)公司决定着市场的发展

公司企业的日益巨型化可谓是 20 世纪发生于经济领域中最为耀眼的现象。现代公司的经济力量,可由美国华盛顿政府政策研究所的两位研究员在 1996 年 12 月 25 日发表的研究报告《经济二百强:全球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中窥见一斑:如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 100 强中,有 51 强是大型公司,国家只占 49 个。其中,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三菱公司强于世界第八大人口大国印度尼西亚,美国的福特公司强于南非,通用公司强于丹麦,即使是排名在第 12 位的美国瓦尔玛特公司,也比包括以色列、波兰和希腊在内的 160 个国家要强大。它们的收入比美国联邦的税收还多,但仍然饰以股东“私人财产”的伪装。[10]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大,决定着市场上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左右着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行情变化,作为主要的雇主控制着成千上万劳动者的就业命运,作为主要的纳税人被视为政府的摇钱树,千万个公司的经济力量汇集在一起对于当地整个经济发展态势的好坏。所以有人总结现代市场经济也可称为“公司”经济,把公司比喻为“看不见的帝国”

(二)公司广泛介入政治生活

“钱和政治如同一对孪生兄弟,公司的经济实力必然要介入政治生活”。大型上市公司已经演化成为现代文明中的新事物——规模更大,权利也比我们的民主祖先所梦想的还要大。一些主要的大企业甚至比世界上大多数政府都要财大气粗——一家跨国公司的营运收入和总资产可以高达 1 万亿美元。这些大企业“比较类似于政府或国家机关,把他们称作财务政治机构倒比较合适,它们对于正式的政府,无论直接或间接,有意识或无意识,影响是非常之大的。它们的影响往往具有很大的强制作用,简直可以把这种影响的性质说成是准指令性的” 仅以英国公司在其本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为例予以说明。该国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曾多次提出政策建议,政府每次都与有关公司交涉、以求取得共识,之后出台的政策虽容易被企业界接受,但与委员会当初的政策建议相比,则出入很大。几年前,该委员会曾就啤酒业打出报告,但几经啤酒业人士游说,正式出台的控制措施却软化了许多

(三)公司对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具有影响力

公司的经济力量还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非经济领域。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呼唤着科技进步及其向生产力的转化。公司本身往往设有专门的技术开发部门。公司决定具体开发哪一种技术,是否、何时把它应用到本公司的生产中去,对于科技进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便是独立于公司之外,政府拨款不足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启动课题研究之前,也往往主动与公司“联姻”,搞科研生产一体化。有的公司慷慨解囊,与大学联合办学。在文艺界,著名企业家与文艺界明星大腕共聚一堂共商文艺繁荣大计的现象更是不可胜数。无怪乎,英国产业联合会在 1973 年就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的生活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界的活动与风格,而商界的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公司的活动与风格”。[11]

(四)公司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首先,公司规模扩张的最直接的后果是破坏竞争性的市场结果,在经济生活中变成滋生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温床。其次,公司科技的发展和公司结构重组,带来了“技术和设备排挤工人”现象,使大量的劳动者沦落为失业者。再次,公司在为人类创造出财富的同时,也使人类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另外,公司高速发展导致了资源现存量的锐减和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最后,广大的消费者越来越沦为弱者。因为现代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产品的复杂性及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客观上已经将消费者置于一种相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不利地位,他们有时会在产品消费中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而消费者分散性和财力的有限性,使他们很难与现代巨型公司相抗衡,从而导致在权利受损害时无法获得适当及时的救济。

(五)小结

“从总体上说,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利”,公司社会责任来源于公司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既然公司拥有这么大的经济与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所以,有人主张:“一个公司的责任包括整个企业每天是如何运行的。必须以高于最低限度的程度来考虑企业行动对股东和社会大部分人所产生的影响。这应是一种考虑周密的制度。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

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        
  政治国家的力量固然强大,但能力毕竟有限。片面强调国家实现社会权的积极义务是不够的。这一点可以从一些西方国家在福利国家危机面前,纷纷削减社会福利预算开支的事实中得到印证。有必要,也有可能鼓励其他社会主体成为社会权的义务主体。我国《宪法》与《经社文公约》都承认了了社会责任。与国家责任对称的社会责任,专指市民社会(包括个人、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内)所承担的责任。应当鼓励所有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个人和组织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进社会权的实现。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社会影响越大,社会义务越多;反之亦然。公司不能存在于社会真空之中。公司由于从社会赚取利润,因此应当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尊重与推动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责任。公司的巨大社会影响决定了,公司决策权比起普通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当蕴含更重、更广泛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与公司力量的规模紧密挂起钩来。
  公司的社会义务恰恰是公民的社会权,公司每承担一项社会义务、践行一份社会责任,社会权的实现就会向前推进一步。当然,公司的社会义务或称社会责任,并不能承包所有的社会权的实现。公司能够、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畴仅限于国家所不能或不适合提供实现条件的社会权。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公司在积极参加国家推行的统一社会保障项目之外,自愿为其职工设立补充性质的养老基金,就应得到鼓励与保护。
  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权紧密相联。二者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相同的。公司应当以建设一个更讲究伦理、更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世界为己任,而不应当为制造一个自私、邪恶、越轨、欺诈、撒谎、暴力与仇恨的世界而推波助澜。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以推动作为人权的社会权的进步,应当摆上21世纪人权界与商界的议事日程。当然,把公司社会责任与作为人权的社会权联系在一起,对于人权界与商界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12]
  实际上,公司是推动许多社会权实现的最佳人选。社会与国家机构无力包揽解决失业、环保等社会问题,保护好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劳动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只有汇集管理精英、资本与创新能力的公司才有这个能力。而且,无论是某一特定公司的长远利益,还是整个公司制度的存废,都要求公司为社会权的实现出力。如果公司拒绝或怠于解决这些问题,社会有权通过国家权力对公司采取过激措施。

三、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
  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这一理论不仅为美国半数以上各州出台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提供了正当性,也为法院判例考虑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例如,美国钢铁公司(U.S.Steel)在1982年要关闭它在一小城的两个工厂,工人和工厂所在地的居民群起反对。美国钢铁公司固守传统的公司法人绝对财产权理论。而工人和居民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尽管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并不相同,但夫妻离婚时,双方原则上应平分财产。原因在于,长期的婚姻关系赋予双方同等的财产权利。美国钢铁公司与其工人和居民之间也形成了长期关系,工人和居民也应有一份财产权利、因此,美国钢铁公司不应以“绝对财产权”为由擅自关闭两个工厂。 [13]
  公司既是商事主体或商人之一种,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会编制成一张非股东利益关系网。这些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对于公司的存在具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公司的繁荣与发展,股东及其代理人即经营者必须与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包括公司职工)、客户、当地社区甚至全社会的老百姓密切合作。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对外增强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凝聚力,也需要对内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14]
  可见,公司利害关系人又包含不同的利益集团,而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但是,各个利益集团在追求社会团结、社会公正、民族的繁荣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仅仅保护股东利益,而忽视对公司利害关系人的适度保护,不仅不合乎社会正义,而且也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
  公司利害关系人一般都有一些在公司或社会中代表其利益的机构,如工会(劳动者组织)、雇主协会(雇主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经营者组织)、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组织)、政府机构和组织规范的社会活动家团体。除了上述利益代表机构,还有一些非组织化的行为准则或惯例可以体现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最有力度的行为准则莫过于法律规则。因此,如何设计一套既与公司制度相契合、有能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则,十分必要。
  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淡化股东和公司经营者在传统公司法中一统天下的固有观念,树立起公司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司的权利意识,强化公司对公司利害关系人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法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借鉴价值,应当视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理论依据。

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的力度 

 在中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紧扣企业的守法责任,以落实业已入法的社会对公司的最低或基本的要求。这就需要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与司法的力度。如完善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决策及企业行为的制衡,消除诸如中石油、中石化、国电公司等的垄断福利、在国际油价上涨国内成品油调价机制启动之前助长“油荒”等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劳动和环保方面,明确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同时对违法用工、损害职工权益、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该依法纠正、处罚或令其退出市场的,决不心慈手软,等等。 

二、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企业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纲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激励因素,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只有鼓励和保障企业的逐利动机和行为,社会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社会福祉的“蛋糕”才能越做越大。因此,加强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应当通过法律和政府的引导,完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激励措施,而不是放任自流或流于形式。而对企业来说,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地应该是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短期和长期战略,包括企业的文化和价值取向,以消弭企业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的磨擦和冲突。这样,社会责任就与企业的经营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如对公益捐赠和使用新能源予以税收优惠;对注重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政府采购拒买“血汗工厂”的产品,拒绝对不履行基本守法责任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不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等等。事实上,中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积极尝试。如深圳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时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查程序,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 

三、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企业责任理念

    有意识才会有行动,我们要逐步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企业责任理念。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将推动企业责任意识的觉醒,使企业感受到来自民间的压力。要对企业加强引导,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其实对于当今社会,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自己形象宣传的过程,只有得到民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民众中树立自己的形象,赢得一定的社会地位。从而为自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增添无尽的动力。

四、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 

 然而,也应当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种矛盾聚焦的产物,必须对西方国家倡导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及其各类认证标准保持清醒的认识。它经常被用作贸易保护和人权斗争的工具,对于被动接受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是一把“双刃剑”。推行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有些情况下可能并不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譬如要求工厂都要有高标准的卫生间和常年有热水洗手,可能不合理地削弱企业的低成本劳动力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在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认证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社会责任认证的商业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 张国平 :《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和发展》[D] , 《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2] 张国平 :《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和发展》[D],《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3]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 ,中国民商法律网
[4]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6] 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D],载《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7] 陈志兴:《论公司社会责任》[D]  中国民商法律网,

[8] 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和发展》[D] 《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

[9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中国民商法律网

[10]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中国民商法律网

[11]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中国民商法律网

[12]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中国民商法律网

[13]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中国民商法律网

[14]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D]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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