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根植于我国文化和国情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相关配套制度施行后,极大推动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但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价值认识仍不明确,同时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从解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司法价值入手,从现实出发分析了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解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架起公民与司法机关直接沟通的桥梁,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的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大众的角度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社会服务的机构。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他们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任何权利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无形之中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他们与审判员既非同事也非关系密切的人,他们可以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议论和宣传。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面临的困境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多年的实践证明,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对于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但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无保障、陪审员只陪不审、陪审经费无保障等,严重影响了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在很多地方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流于形式。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缺乏广泛性。陪审员的选任应强调其广泛性、代表性,但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往往被自觉不自觉地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且陪审员的标准一般是文化素质和学历较高者,还有的地方特别注重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担任陪审员,结果形成了“精英”陪审员制,很难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与社会参与性,在庭审中也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三)“陪而不审”现象较为突出。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因陪审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一般都不高,庭审和评议案件时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从而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服从职业法官意见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四)民众对陪审积极性不高。更多的民众知道,即使是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中仍然是法官掌握着核心权力,即使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当下的司法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当人们不把参加陪审视为实现自身民主权利的手段时,当人们认识到陪审就是一个“陪衬”或“过场”时,通常情况下,更多的人采取一种“有之不多、无之不少”的漠视态度。
(五)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不足。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多数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不重视,往往是一选了之,疏于管理。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多由政工部门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则由审判业务庭自行负责,管理松散,效能低下,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较为模糊。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解决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发生的矛盾冲突,使兼职的陪审员工作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一些陪审员所在单位对落实陪审员制度认识不足,不能积极主动地支持这一工作,对陪审工作采取敷衍搪塞的态度。
三、新形势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司法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状况,必须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充分借鉴西方国家陪审制度的一些先进合理做法,形成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宪法规范加以规定,恢复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宪法依据,以消除这种立法上呈现出的可有可无状态,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陪审员人数众多,涉及的管理事务日益繁杂,客观上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作保障。专门机构职能包括陪审员的任免、人事管理、庭审活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考核与表彰、核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等等。
(三)建立法院指引制度。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参与专业审判活动过程中需要给予一定的指导。在提前告知其陪审义务的同时,应加强审判活动的知识培训。培训应包括法庭秩序和纪律、基本法律理念、庭审程序、举证责任及基本法理知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向陪审员解释整个庭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义、法律价值、立法原意等,最后使得司法机制取向获得大众的认可。
(四)规范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问题。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极不协调。建议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出庭着装问题予以重视,向人民陪审员统一配发有别于法袍的服装。特定的服饰能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归属感,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与自豪感,体现司法活动的庄重、严肃。
(五)改变以法院为主导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陪审员的魅力和专长在于它的“平民性”,因为来自民间,他们通常具有职业法官所不具有的“乡土”知识,同时也很少受职业偏见的影响,这也是世界各国陪审制设立的初衷。陪审制的原理要求陪审员站在“院外”监视法院,用乡土知识补充专业知识,而我们的培训策略是把本来已经站在“院外”的陪审员极力地拉近“院内”,用专业知识代替乡土知识。这种管理模式建议改为以人大或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确认完全在法院体制外进行,使陪审员与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努力保持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
(六)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违法违纪的惩处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或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的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
作者 郓城法院 戚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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