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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中突发问题及应对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民事庭审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大多都在这一阶段完成,民事庭审同时也是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平台。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将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再次回顾的过程,以及对各自内心情感再次宣泄的过程。为获得话语上的优势地位,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辞、针锋相对,甚至剑拔弩张,这也使得庭审过程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突发问题,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如何有效驾驭庭审、妥善应对突发问题,发挥庭审的职能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本文拟对民事庭审中常见的突发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办法。

  一、常见的庭审突发问题

  民事庭审中常见的突发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当事人当庭提出程序方面的问题;二是当事人未到庭、中途退庭、突发疾病的问题;三是发生违反法庭规则的突发事件。

  (一)当事人当庭提出程序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若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这一申请既可以在开庭前提出,也可以在开庭时提出。如果在开庭时临时提出,也就意味着庭审必须暂时中止,要待回避问题解决后才能继续进行。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公开与酌定不公开两种情形:法定不公开审理,指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这类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不公开审理的;酌定不公开审理,指的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指的是这类案件。一旦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官如何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十分重要,否则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3、当事人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当庭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这也会对庭审能否按照法官原定的思路继续进行造成影响,法官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具体内容做出相应判断和处理。

  4、当事人当庭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的证据。法官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仍可能在开庭时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的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上都会对对方所提出的该项申请表示反对,法官若不能依法、妥当、及时做出处理,很可能会引发双方不必要的言语冲突,也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公正立场形成怀疑。

  (二)当事人未到庭、中途退庭、突发疾病的问题

  1、当事人未到庭问题。开庭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实践中这种情况常有发生。庭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一项诉讼活动,当事人未到庭对于案件调查自然会有影响。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多法官直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29、130条的规定,对原告未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未到庭的缺席审判。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益,也是对法官业务能力、审判实践经验的一个检验。

  2、当事人中途退庭问题。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但也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与对方当事人对质或辩论中情绪激化,或认为法官有偏袒对方倾向等等,未经许可即中途退出法庭,对法庭正常审理造成影响。中途退庭的行为是对法庭的一种藐视,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地做出处理,否则将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3、当事人因疾病影响庭审问题。有的当事人因身体存在疾病,在庭审过程中疾病突发,导致无法继续参加庭审。

  (三)发生违反法庭规则的突发事件

  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是当事人或旁听人员不清楚法庭规则而无意违反,也有的是故意破坏法庭秩序,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实践中违反法庭规则的具体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轻微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况。如未经法庭允许录音、录像,未经允许在法庭内走动;旁听群众坐姿不雅、接打手机、窃窃私语等。

  2、一般性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况。如不服从审判人员的庭审指挥与安排,打断审判程序发言、提问;当事人使用侮辱、诽谤、过激的言辞用语,经法庭劝阻后仍然继续;旁听群众擅自发言,或对当事人进行指责、辱骂等。

  3、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况。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当事人、旁听群众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旁听群众实施殴打等伤害行为。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民事庭审活动中已发生了多起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突发事件,并致人员伤亡,应当引起民事审判法官的高度关注。

  二、应对庭审突发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一)针对当庭提出程序问题的应对

  对于当事人当庭所提出的相关程序问题,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保持冷静,不能自乱阵脚、心浮气燥,而是要耐心倾听当事人提出该项申请的理由,并根据不同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相应处理。

  1、对于当事人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首先要问清其所申请回避的对象和理由,并记入庭审笔录,然后休庭进行合议,并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交由不同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即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对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因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一般情况应予以准许,并将旁听群众劝离审判法庭。

  3、对于当事人当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开庭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不能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均可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以举证期限超过而不予受理,只要所增加的诉请与本案有关联可以合并审理,就应予以准许。但对于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应当征询对方意见,询问其是否需要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以保护对方的诉讼权利。

  4、对于当事人当庭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的证据。对于提出延期举证,经审查查明并非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应当准许,并指定举证期限。对于提交新证据,法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属于该范围的,应允许其在庭审中出示,并组织进行质证;对于不属于新证据范围的,应当查明是否恶意进行证据偷袭,若没有证据证明在举证期限内故意不提交,且该证据与案件审理又有直接关联,仍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针对未到庭、中途退庭、突发疾病问题的应对

  1、对于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首先应落实送达有关情况,是送达开庭传票或是电话通知开庭,如果是电话通知开庭而未到庭不能直接以原告按自动撤诉、被告缺席审判来处理;如果是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仍应当电话联系未能到庭的当事人,问明其未到庭的原因,如果是生病、堵车等客观原因,就不能够按“拒不到庭”处理,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才可以按自动撤诉或缺席审判处理。

  2、对于当事人中途退庭的情况。法官应当及时、明确告知其退庭的法律后果,如其坚持退庭,又无诉讼代理人在庭,则依法作出自动撤诉或缺席审判的处理。

  3、对于当事人因疾病影响庭审问题。庭审活动具有严肃性,但严肃也不是刻板与不近人情,庭审同样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有遇到当事人患糖尿病、高血压、胃病等疾病,庭审中长时间的久坐和高度的精神集中,会使一些人身体难以支撑。所以,法官在主持庭审时,应当注意观察,对于当事人表现出的痛楚等不正常状况应主动进行询问,采取休庭休息等处置方式,确需送医治疗的由其亲友安排送医,并另定日期开庭。

  (三)针对违反法庭规则突发事件的应对

  违反法庭规则的突发事件,小则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重则突发性地出现冲击、哄闹法庭或对当事人、亲友、审判人员的暴力伤害行为,形成为恶性事件并对司法权威造成巨大损害。笔者认为,此类事件的发生一般具有突然性、对抗性的特点,但并非不能预防。且即使发生此类事件,也应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做好庭前准备,掌握可能引发庭审突发事件的动态。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程度,在庭审中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小,往往在立案、送达、庭前调解阶段均有所反映,如果能够掌握这一动态信息,在庭审时就能有所准备和预防。如今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送达时被告表现得情绪十分激动,扬言“如果判决让我离婚,我就让你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负责送达的干警迅速将这一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向院里汇报情况,并对开庭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方面在开庭日增派法警值庭,做好安检工作,防止当事人携带凶器进入法庭;另一方面拟定庭审预案。开庭当日,值庭法警在安检时果然从被告身上搜查到了一把钢制水果刀,当场予以收缴,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承办人同时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耐心地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家和万事兴”的重要性,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一起庭审暴力突发事件被妥善化解。因此,应当加强立案、送达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的信息沟通,尤其是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案件,承办人更要在开庭前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以防范庭审中的突发事件。

  2、提升驾驭庭审能力,确保庭审在法庭规则下顺利进行。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庭审阶段的冲突既有当事人的故意为之,也有因一时情绪失控导致,还有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不了解法庭规则而造成。如果法官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强化对庭审进程的控制与把握,就能够避免很多庭审阶段的突发事件。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法官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庭审控制:

  (1)严格按程序宣布庭审纪律。这一程序不能忽略,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到法庭打官司或旁听庭审的机会并不多,对于庭审纪律也不大了解,庭审纪律的宣布对到庭人员来说很有必要,可以起到提醒、警示的效果。

  (2)把握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恰当运用庭审语言。语言贯穿庭审始终,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于法官对他说出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同的心理评判,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出截然不同的认识。当事人的性格因人而异,有理智型、活跃型、内向敏感型、赌气型、偏激型、妄想型、无理取闹型等,对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法官在运用庭审语言时若不加以注意,就可能因语言失当而激化矛盾,或使法官失信于当事人。如面对性格偏激、纠缠不清的当事人,有的法官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发脾气训斥当事人,说出 “少说没用的话!”、“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语言,不仅会把法官自己推到当事人的对立面,而且会成为引发庭审突发事件的导火线。因此,民事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应当注意观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语言策略。以性格偏激当事人为例,当其表现出过激情绪时,应先采用情绪冷却法、感化法等,使其冲动的情绪冷却,将其消极的情绪调整到正常状态;待其冷静下来后,再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等进行评判,对于其不合理的要求明确指出,同时要注意不能挫伤当事人的自尊心,寻找合适的理由和时机,为双方找个台阶,以便和解息诉。

  (3)及时、果断处理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一经发生,应及时、果断地制止,以提醒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所处的地方是法庭。如对于未经法庭允许的录音、录像,庭审中未经允许在法庭内走动,应当予以提示和制止,或口头警告、批评训诫;对于当事人使用侮辱性语言,喧哗、吵闹干扰庭审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拘留。

  3、关注庭后动态,防范庭审结束后的冲突事件。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核对笔录直至离开法庭这段时间,也是容易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因此,开完庭后法官不能单独将当事人及旁听亲友留在法庭内,仍应当安排法警、书记员在场,对于容易产生冲突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自己在场,随时防范双方可能发生的冲突。如今年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庭审进行得较为平稳,但庭审结束后,原告亲戚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部分小孩的奶粉钱,否则就不让被告离开,但被告表示没有钱,等法院判下来再说,原告亲戚不答应,双方肢体冲突一触即发。此时,由于有审判人员在场,立即安排法警维持秩序,将原、被告双方亲友分开,分别做原、被告思想工作。一方面,告知原告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应理性面对,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与被告沟通,教育其虽然法院判决尚未下来,但毕竟是自己的孩子,先给一点奶粉钱也是情理之中。最终,被告同意去借钱,次日交到法院,由法院转给原告。最终,一起极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被妥善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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