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区法发〔2014〕29号
牡丹区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增补机制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畅通进出渠道,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人民陪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依法任命和免除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退出和增补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民陪审员退出的主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二)本人主动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三)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陪审工作的;
(四)因职业和岗位变动,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
(五)因工作调动,无法进行陪审工作的;
(六)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者三次庭审迟到、早退的;
(九)在陪审工作年度考核中,年参审案件数低于3件,考核不称职的;
(十)酒后参加庭审的;
(十一)庭审时态度敷衍、仪表不整、言行失态、不遵守审判纪律,经三次劝阻不予纠正:
(十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与当事人有不正当财产交易的;
(十四)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认的;
(十五)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六)参加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的。
三、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程序和方法
人民陪审员职务免除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查证。发现人民陪审员由上述情况的,由我院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证实;
(二)研究。经查证属实的,提交本院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根据情节,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处理,要事先征求区人大和司法局意见。经同意后,再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免职。需要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并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有退出情形第(六)至(十六)条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我院可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备案和公告。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包括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的),我院应将免除名单抄送区司法局,并报市中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增补的主要情形
(一)现有人民陪审员数量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二)人民陪审员因退出出现名额空缺的;
(三)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增补人民陪审员的;
(四)其它有必要增补的情形。
五、增补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和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
人民陪审员的增补,应结合现有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结构比例现状和审判工作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与动态增补机制,满足人民陪审员随退随补的需要。
六、增补程序
增补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相同,要严格落实选任数量、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选任结果“四个公开”,抓好推荐、考试、考察“三个环节”,做到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任前和人大任命后“两个公示”,提高选任质量和效率。
(一)确定增补名额和公告
由我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增补名额。向社会公告增补的名额、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事项。
(二)推荐(申请)和审查
报名者提交《人民陪审员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我院对报名人选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选名单。
(三)征求意见和报请审核
我院将人选名单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并会同司法局进行考察。确定人选后报请市中院审核。
(四)人大任命
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将任命通知书书面通知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的基层组织。
(五)任职备案和公告
我院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区司法局, 并层报上级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七、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人民陪审员能进不能出、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畅通人民陪审员进出渠道,树立人民陪审员良好的司法形象。
(一)加强教育。要重视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强化法纪意识,增强人民陪审员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完善制度。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特别是要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问题苗头,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数量、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培训情况、廉政建设、考核奖惩等信息纳入业绩档案,进行量化考核,作为去留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纪律。对人民陪审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纯洁性。
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