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区法发〔2014〕26号
牡丹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全体人民陪审员:
现将《牡丹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0日
牡丹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健全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院机关各业务庭、人民法庭负责人组成,由分管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要事项,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研讨、总结。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庭审管理工作;院机关各业务庭、人民法庭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具体使用工作;监察室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的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工作;研究室负责人民陪审工作信息的统计与宣传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管理、指导和考核奖惩等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建立人民陪审员人事档案,并分别建立地域分组、行业分组、专业分组信息库。
根据陪审员的地域分布,结合院机关业务庭、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和案件类型等特点,将陪审员分配到院机关各业务庭与各人民法庭,建立地域分组信息库。
根据陪审员的行业状况、年龄、性别,建立企业单位、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等行业分组信息库。
根据陪审员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及生活阅历等情况,建立法律、教育、金融、行政管理及其他类别的专业分组信息库。
建立人民陪审员登记表、院机关各业务庭人民陪审员分组名册、各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名册、各行业人民陪审员名册、各专业人民陪审员名册,并确定每位陪审员的编号和顺序。
第五条 在立案大厅电子显示屏公示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工作业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当事人了解和监督;在本院外网网站设立人民陪审员专栏,刊载人民陪审工作政策法规,发布人民陪审工作信息,交流人民陪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具体审判活动期间的指导管理工作,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院机关各业务庭、人民法庭负责分到本庭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期间的具体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可由庭长或其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抽取、考评、信息报送等使用管理工作,陪审具体案件期间指导管理工作由案件审判长和承办人负责。
第七条 在院机关和各人民法庭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推行人民陪审员定期轮流值班制度。院机关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对本庭人民陪审员进行循环排班,排到值班的陪审员按时到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值班。既定人民陪审员临时无法参审案件时,可由值班人民陪审员参审,确保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值班的人民陪审员不参加案件陪审的,可进行咨询接访、调解纠纷、协助送达、协助答疑、业务学习、观摩庭审等司法辅助工作。
第二章 强化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措施
第八条 我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后认为案件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的),一律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有特殊原因认为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年终达不到要求的庭室取消当年业务工作评优资格,对虚造人民陪审员参审及合议庭笔录、代替人民陪审员签字的造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由一名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该法官为审判长并承办案件;由两名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在法官中指定审判长和案件承办法官;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院长或庭长为审判长。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院机关业务庭、各人民法庭原则上从分到本庭的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取。
根椐审判工作的性质,确需从行业分组信息库或专业分组信息库中抽取的,报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普通程序案件分到院机关各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后,应及时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承办法官负责通知抽取确定的人民陪审员,确认其在排定的开庭之日能否参加庭审,对确实因故不能按时参审的,通知其及时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的应及时重新抽取陪审员参审。
第十二条 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参加案件审理:
(一)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二)因其他原因(如有特定公务、特殊事务、身体疾病等情况)无法参加案件审理的。
该申请由业务庭登记,报院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准许其不参加案件审理,并通知业务庭另行确定参审人民陪审员。
第十三条 院机关业务庭、各人民法庭认为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不宜参加案件合议庭的,应向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反映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属实的,重新抽取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提出申请应在接到出庭通知2日内提出,以便及时更换审判人员。应自觉杜绝随意缺席庭审或庭审时请假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确定参审人民陪审员后,应提前7日通知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和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判长、承办法官应当尊重和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和了解庭审提纲;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庭审前组织预备会议,就案情、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答辩情况、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可能的争议焦点、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的程序等问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指导。
第十八条 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在审判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庭审,人民陪审员应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了解案情,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当事人发问。人民陪审员对庭审的程序、案件的事实等有疑问的,审判长或其他法官应及时进行讲解。
第十九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应即时休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日另行评议的,审判长应提前5日确定评议时间,并通知人民陪审员到庭参加评议。
第二十条 合议庭进行案件评议时,应首先由承办人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报,并提出自己处理案件的意见。然后由人民陪审员依次发表评议意见。人民陪审员应当提出自己的明确意见,并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发表评议意见完毕后,由其他法官发表评议意见,最后审判长发表评议意见。
审判长是案件承办法官的,应首先向合议庭汇报案件情况,待合议庭其他成员陈述意见后发表评议意见。
人民陪审员发表的评议意见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发表评议意见后,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表决。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合议庭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二条 如果开庭前、庭审后出现当事人撤诉、和解、调解、案件中止、终结等情况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将案件结果通知参审的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三条 陪审员必须阅看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裁判文书正本应送达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庭审现场抽查制度,对人民陪审员遵守庭审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每月向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报送《人民陪审员庭审活动考核评价表》。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要加大人民陪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制度,每月向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报送《人民陪审员案件回访考核评价表》。
第三章 落实人民陪审员履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等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参与信访化解、执行等活动,给予一定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按照每人每件100元的标准执行。院机关各业务庭、各人民法庭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结案情况统计及陪审工作补助发放。每月将结案情况统计表报财务部门审批,按月发放陪审工作补助。
第四章 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法院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一案一评、一季度一考核、年终总评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按人民陪审员总数10%的比例评出优秀人民陪审员,表彰奖励与我院年终总结表彰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应书面通知到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至少参加3件案件陪审,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其他司法辅助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完成案件审理后,由承办法官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情况评价表》,客观准确地评价人民陪审员的表现情况,评价结论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院机关业务庭、各人民法庭于每月向研究室上报司法统计的同时,向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报送《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情况评价表》、陪审员参审的裁判文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登记表》,该登记表所统计的案件数要与当月司法统计报表中的单月基础表31表(综合情况统计表第1列)和38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一致,上级法院按照我院的司法统计报表考核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
第三十三条 经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陪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判活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可劝其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指导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查证。
必要时交由本院监察室进行查证。
经查证属实的,可视情节给予诫免、暂停参与审判、中止参与审判和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我院无须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我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职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并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包括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参审案件情况、考核情况、奖惩情况、领取补助情况等。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励、再次选任以人民陪审员档案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牡丹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牡丹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