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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应遵守的基本司法礼仪

2014年12月10日
作者: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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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应

  遵守的基本司法礼仪

  一、注重仪表,着装庄重,保持整洁。

  二、在开庭时要自觉遵守法庭规则。

  三、坐姿端正,行为适度。

  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

  五、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听取他们的发言,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他们的正当发言。

  六、出庭、退庭守时有序。

  七、集中精力,专注庭审,心无旁骛,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不打瞌睡。

  八、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在各自的本职岗位上和社会活动中,带头遵纪守法,争做道德规范,不得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或犯罪被刑事处罚。

  十、在参加审判活动中,不得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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