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限制出境决定书
(2015)菏牡执字第2023号
被限制出境人朱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305号,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7610070632。
被限制出境人成艳艳,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北关厢35号,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7802161029。
本院在执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涛、成艳艳、崔磊、张磊、王俊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朱涛、成艳艳限制出境。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朱涛、成艳艳在本案尚未执结之前不能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在本案执行期间,限制被执行人朱涛、成艳艳出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