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依法维护强制执行的权威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闻,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zgfymin1@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一)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执行法院变更时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
一审开庭审理前,执行案件因被指定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变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管辖。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由原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法院变更前已经受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执行完毕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针对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条【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或者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三)再审申请审查的,裁定终结审查。
前款规定情形,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诉请作出上述处理后,可以对确权请求继续审理或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