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逢一笑泯恩仇 调解协商化干戈——致当事人的一封劝和信

2017年05月08日
作者:杨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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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当事人朋友:

  法院民商事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调解,二是裁判。调解是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裁判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的统称。

  两种方式都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没有对错可言,只有利弊之分。一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生产生活产生长远的影响。法院裁判对破损的社会关系的矫正和对当事利益的补偿,受制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和认知客观世界的能力,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因而法律上看正确的结果,可能并不能反映事物的原貌。另外,我们不仅生活在物质生活中,也生活在社会关系网络和精神生活中,当强制性的裁判出现时,更会对败诉一方产生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有时会通过某种方式传导向社会或对方当事人。这就是俗话说的,一场官司十年仇。

  相对于黑白分明、输赢立见的判决,调解对缓和矛盾具有独特优势。法谚云,胖的判决不如瘦的调解。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和为贵”的思想更是深入人心。这是因为,矛盾纠纷的形成,往往是双方都有一定过失或者不规范、不审慎之处,而矛盾形成后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也往往存在很大差异。这些模糊地带正好给了调解折衷考虑和衡平利益的机会。

  调解具有三大特征:自愿性、迅捷性、妥协性。调解的自愿性让当事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自愿选择,降低了双方的对抗性;调解的迅捷性让当事人免于诉讼之累,迅速回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调解的妥协性使当事人相互看到对方的诚意和对自己的尊重。

  今后我院将采取全员调解、全程调解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引入司法社工、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协调基层各级组织协助调解,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努力推动调处网络建设,在诉前、诉中、诉后和执行各个阶段推进调解工作。

  同时也请您细算诉讼风险“五笔账”:一算“风险账”。没有证据、证据不足、举证不能、无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都可能导致败诉,对方无履行能力还会出现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风险要自担。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算“亲情账”。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抚养纠纷,伤及骨肉之情;兄弟姊妹之间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伤及手足之情;夫妻家庭矛盾,伤及患难之情;邻里之间闹纠纷,伤及乡亲和睦,往往越打矛盾越尖锐,越打亲情越疏远。三算“信誉账”。欠账不还、赖账躲账、违约毁约、逃避规避等引发诉讼,官司缠身,会使个人失去信誉,失去亲朋,会使企业失去生意伙伴,毁坏形象和品牌,失去企业发展的基石,损失难以用金钱估量。四算“时间账”。立案、审理、裁判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调查取证、鉴定、公告、评估、审计等都会花费较长时间;被执行人难以查找或无履行能力等还会延长权益实现的过程,时间的耗费必定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五算“经济账”。案件受理费需要提前预交,聘请律师费用要自担,申请财产保全、鉴定、公告、勘验、评估、拍卖、变卖等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一旦败诉,会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甚至影响身心健康。

  衷心希望您接受和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再次感谢您在调解中表现出来的境界、胸襟和诚意。

    让我们用一首劝和古诗共勉: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是著名的“六尺巷”的故事,也是中华民族智慧和相处之道的明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