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出事,谁该负责?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今年6月17号早上,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当她经过一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轿车时,右侧车门突然打开,秦女士躲闪不及,撞了个正着。出事故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一怒之下,伤者秦女士把他们全告上了法院。那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最近,北京海淀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6月17日8时40分,廖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海淀区小营西路附近,因车辆拥堵,在停驶等待过程中,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秦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秦女士人身及财产损害。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女士诉至法院,向司机廖先生、乘客颜女士、滴滴公司及两家相关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在庭审中,廖某认可其驾驶的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他认为事故后果应由颜某负全责。颜某则称,开车门下车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就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然在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该车辆事发时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也未将该情况通知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乘客与滴滴公司各赔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开车门下车时,廖某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颜某作为车辆乘客,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廖某与颜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廖某系在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万余元,颜某与滴滴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4千余元。
此案宣判后,海淀区法院专门召开发布会,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据介绍,该院目前共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7件,其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
法官分析,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这两块业务产生的,主要包括: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这个案件之前,网约车平台一直自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只是撮合网约车司机和乘客的交易,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次,法院为什么认为网约车平台要承担责任?有什么样的法理依据呢?
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谁该担责?
法院认为,司机廖某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姚琳:司机是不能选择乘客的,由这个平台直接派单给你,你是不能拒绝的,网约车平台就是一个网约车司机提供劳务的接受者。
网约车乘客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乘客颜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与其相当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姚琳:我们认为这种安全意识,应该说是交通生活基本具备的一个素质,所以(乘客)存在一定的过错。
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不是交强险免责的法定是由,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有合法的免责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姚琳:交强险在司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一个赔偿责任,但是商业险保险合同就不同于交强险,因为它不是强制上的,那么商业险合同还是一个合同关系,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通知义务,实际上是保险法来规定的,你这个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
责任顺位:保险赔付平台赔付平台追偿
法官介绍,总体来说,这类案件的责任承担顺位,体现的是“保险赔付+平台赔付+平台追偿”的赔付思路,突出平台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
实际上,今年11月实施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过在新规出台前,各地已经出现了一批网约车交通肇事案件,这些案件该如何赔偿,以往并没有明确思路。而这次北京的判决结果,将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指导和借鉴。
明年此类案件数会有较大增长
此案宣判后,海淀区法院专门召开发布会,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据介绍,该院目前共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7件,其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法官预测,2017年的受案量会有较大增长。
用APP约车出了事,谁的责任
此外,针对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处理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法官也给出了建议。
法官建议
1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
建议: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可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2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
建议:网约车和代驾业务侵权案件,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3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
建议: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4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
建议: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5 线上、实际驾驶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建议: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