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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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1日 | ||
近日,东营区法院民三庭审结一批劳动合同纠纷。东营某公司因业务萎缩,产能过剩,便与李某等90余人谈话,告知其公司现状,并告知如不裁员必然减少工资,包括李某在内的20人同意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署明放弃加班费。 李某等人领取了补偿款后,认为协议内容不公平,诉至东营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对其行为产生预见性,明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后果,李某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下,并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各方亲自签字、按手印,内容明确,故本院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依法予以采信。最终判决李某等人败诉。 法官提醒: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时应谨慎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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